探索出了一个摸鱼新姿势
“带薪喝水”
“水杯要小
接水频率要高
这时间积少成多
一年相当于凑出
12天年假!”
调侃归调侃
不过
在频繁喝水时
可要当心
前段时间,小美(化名)在上班时拿杯子到单位的开水间接水,一不小心被开水烫到了手。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二度烫伤。
伤情稳定后,小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虽然当时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但小美是因自身操作不当,而非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
小美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么?
符 合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小美上班时在单位接水喝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小刘(化名)在办公场所拿杯子冲泡奶粉喝,一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随后,小刘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A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的伤害均不属于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故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
同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加以分析和界定。